誡命(8)不可貪厝邊一切所有/邱瓊苑牧師

一.經文

M̄-thang貪你ê厝邊ê厝,也m̄-thang貪你ê厝邊ê bó͘、奴僕、女婢、牛、驢,以及你ê厝邊一切所有ê。

這段經文您會把重點放在哪個字或字句?


二.註釋

我們可以看看和今天的經文互相呼應的新約經文

(一)對應新約聖經

1. (貪心就如同拜偶像) (弗 5:5) 因為lín確實知見若淫亂ê,á是污穢ê,á是貪心就是拜偶像ê,lóng bōe得thang承接家業tī基督kap上帝ê國。

2.(哈巴谷書 2:5) 財富是不可靠的。貪心的人狂傲,不得安寧,像死亡一樣,永遠不會滿足。

3.(羅馬書13:9) 法律的命令規定:「不可姦淫;不可殺人;不可盜竊;不可貪心。」這一切以及其他的命令都包括在「愛人如己」這一條命令裏面了。

對照上述的經文我們可以看看今天經文的重要字句。


(二)經文註解

1.「貪戀」:「渴望」「貪圖」。指「對於無法以正當手段

 獲得之物的渴想」。

2.「房屋」:可以指建築物,就是房屋,但是也有學者認

 為也可以引申為較為「家庭」概念,意指家庭的成員、牲

 畜、成員、牲畜、土地和一切的用具。

 因為出埃及記 20:17 後半段就詳列家庭的內容。

3.此處比較需要思考反省的是「孩子」沒有包括在家庭名單

 內。

4.這一誡和其他不同之處,是以重複形式出現,「不可貪

 戀.....」。

5.有一些不同傳統把這一節分成兩誡。而且「把不可貪圖別

 人的房屋」列為最優先

6.這一誡是六到九誡的一個總結,也是對內心動機的一個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

 禁戒。相對於六到九誡是對外顯罪行的禁戒,第十誡更是

 直指內心的動機。

     今天的經文所指列的大概都是具體可見的,包括厝、人家的太太、奴僕、女婢、牛、驢,以及你ê厝邊一切所有ê。對於這些具體可見的,內心有動機內心有欲望,無法合法取得卻想要擁有,就是貪戀。

    對於具體物件僅只是欲望動機想要非法取得就是貪戀就是得罪上帝、就是不敬畏上帝。

    對於別人的名聲形象企圖破壞中傷,並想藉著這樣的企圖讓自己取而代之,是不是也就是一種貪戀?

    出埃及記從第19章開始,談到以色列民族準備與上帝之間有了一個重要的新關係,而這個重要的新關係是以訂立「契約」所建立的關係,這個約也是與以色列人後代子子孫孫有關係的永遠之約。

    出埃及記的立約,是使創世記中個人與上帝之間的立約,提昇到整個以色列民族與上帝立約,不再是個人的,乃是整個民族的。

    與這一季我們所談的「十誡」很相似的經文,也可見於申命記第5:6-21。比較這兩段經文最大的差異,是在第四誡守安息日的描述有所不同。

    出埃及記是說因為上帝「在六天裡創造了天、地、海,和其中的萬物,但在第七天休息」(出埃及記20:11)。  

    申命記則是說以色列人曾經在埃及做過奴隸;上帝以大能大力把他們從為奴之地拯救出來(申命記5:15)。

    出埃及記中第十誡把「不可貪圖別人的房屋」列為最優先。申命記(申命記5:21)則是將「不可貪戀別人的妻子」列入最先的禁令。


三.十誡的信仰核心與精神

   十誡中最為重要的一條誡命應該就是第一誡。或許也可以這樣說,十誡其實只有一條,就是第一誡「我以外,不可敬拜別的神明」誡命。跟著而後的九條誡命可說是第一誡的延伸,因為第一誡若是不存在,再繼續說其他的誡命都失去意義。

    第一誡明明白白的誡定,絕對禁止將其他的神明用來敵對上帝。我們的思想或生活中,如果將另一種事物放在比上帝更高的位置,那就是違反這一條誡命。或是有人將另外的神明看為比上帝更高的位置,那一樣是在敵對上帝。

    申命記作者這樣說是為了表明人如何用把上帝放在「最高」的位階,作者認為一個以色列人應該有這基本態度:

「以色列人哪,你們要留心聽!上主是我們的上帝;惟有他是上主。你們要以全心志、全情,全力愛上主-你們的上帝。今天我向你們頒佈的誡命,你們要放在心裡,殷勤教導你們的兒女。無論在家或出外,休息或工作,都要不斷地溫習這誡命。你們要把這誡命繫在手上,戴在額上,寫在家裡的門框和大門上。」(申命記6:4-9)

    這段經文就是整本聖經的中心思想。經文意義不斷提醒告訴我們建立正確的信仰態度,就是要用「全心、全情,全力愛主-你們的上帝」,這樣的人才是對上帝絕對忠誠。因此,一個人的生命不能存在有兩個以上的神明,也不可以用敷延的態度回應上帝的愛和呼召。


四.信仰與神學的呼應

    保羅‧田立克(Paul Johannes Tillich,1886年8月20日-1965年10月22日)是一位基督教存在主義神學家、哲學家,被視為美國存在主義代表人物。

    1933年納粹黨上台後,田立克因政治因素逼迫前往美國。1940年入美國籍。1933年至1955年任紐約協和神學院教授。1955年至1962年任哈佛大學教授。1962年至1965年逝世前在芝加哥大學任教。[1]

    田立克的存在主義神學如今也被佛教徒所引用,今天的佛學研究者也使用「宗教是終極關懷」的概念回應理性時代對於宗教的批判。

    他說:「信仰是生命終極的關懷。」意思就是一個人生命中「最關心」的是甚麼,那件他所「最關心」的事物就會變成他的信仰對象。這樣說來就很明白了;如果一個人將事業看成是他生命中最終要的關心對象,這項事業就會變成那個人的信仰對象,這對象就是事業,而不是創造宇宙萬物、生命的上帝,也不是拯救生命的上帝,而是幫助他賺錢的神明。

    董芳苑牧師在南神授課時曾說-台灣人的神明會被「斷手斷腳」?每一次「大家樂」、「六合彩」「樂透」開獎之後,他會騎著腳踏車到街上去「撿」一些被斷手斷腳的神像回來。因為很多台灣人相信他們所拜的神明可以幫助他們賺錢。[2]很多台灣人看重的是神明可以為他們創造財富,但是在開獎之後,這些神明「沒有符合期待」就會「慘遭殺害」。基督教信仰卻告訴我們,我們的上帝並不是幫助我們賺錢的上帝,我們所敬拜的這位上帝是生命的主。

    保羅田立克看到人生存的本質就是一個信仰問題,無論用甚麼方法探討,到最後仍然是一個人和創造主關係的問題。所以,田立克以人的立場出發,探索且引導眾生追問:「究竟在我一生的年日中,我現在眼望前方,我最終極的關注是甚麼?」這個過程,就是「終極關懷」(ultimate concern)。 

    田立克認定:難道人的終極關懷不涉及上帝?是的,我們的終極關懷,一定涉及上帝,但人的罪性就是不再關注上帝,只關注自己。

    在保羅田立克的論點上,給了我們一些反省的素材。究竟今天我們的終極關懷是甚麼?我們關懷了很多事情,牧養、探訪、講道、教導、禮儀等等,甚至有人主張-教會就是提供愛的單位,我需要愛,我需要被尊重,我覺得...但就算是被關心被尊重...之後,在教會極盡努力滿足這些需求之後,每一位基督徒自己最終極的關懷又是甚麼呢?是回到上帝面前,並且竭力追求那更大的異象?還是更大更深更廣的個人慾望需求?

    田立克主張的-信仰是生命終極的關懷,當然就是清楚明白認識信仰的對象-我們的主上帝。有這樣清楚的信仰他的關注就會涉及上帝的旨意與喜歡。

    用這樣的信仰來看十誡,就非常清楚了。特別是今天的第十誡:M̄-thang貪你ê厝邊ê厝,也m̄-thang貪你ê厝邊ê bó͘、奴僕、女婢、牛、驢,以及你ê厝邊一切所有ê。

1.     貪戀渴想得到「無法以正當手段獲得之物」,這個貪戀和渴想會讓他沒有「心思記憶空間」思想上帝的喜悅。

2.     貪戀渴想他人所擁有的,貪戀這個人的,也會再貪戀尚未能得到的,並繼續展延,舉凡他人所擁有但是自己沒有的,就變成貪戀生命中的《終極關懷》。

  我們再回顧最前面的 (一)對應新約聖經

1. (貪心就如同拜偶像) (弗 5:5) 因為lín確實知見若淫亂ê,á是污穢ê,á是貪心就是拜偶像ê,lóng bōe得thang承接家業tī基督kap上帝ê國。

2.(哈巴谷書 2:5) 財富是不可靠的。貪心的人狂傲,不得安寧,像死亡一樣,永遠不會滿足。

3.(羅馬書13:9) 法律的命令規定:「不可姦淫;不可殺人;不可盜竊;不可貪心。」這一切以及其他的命令都包括在「愛人如己」這一條命令裏面了。

   如此看來,主耶穌對我們的教導《愛人如己》從十誡來看就明白清楚我們可以具體落實的方向。

五.十誡

    我們在9/12前往萬里芥菜種營地聖經園區參訪時,導覽的傳道帶我們在停電的會堂裡背誦非常精簡的十句話:

一起默念簡版的十誡,成為我們每天的提醒與警戒。

1.不可敬拜別的神明。

2.不可為自己造任何偶像。

3.不可濫用我的名。

4.要謹守安息日為聖日。

5.要孝敬父母。

6.不可殺人。

7.不可姦淫。

8.不可偷竊。

9.不可作假證陷害人。

10.不可貪圖別人的財產。



[1] https://zh.wikipedia.org/wiki

[2] 我在台南神學院神學研究所修課時,董芳苑牧師授課的《台灣民間宗教》所分享的內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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