做我的見證/陳思豪牧師

聖經:徒一4-8

當耶穌復活升天前,吩咐門徒「但聖靈降臨在你們身上,你們就必得著能力,並要在耶路撒冷、猶太全地,和撒瑪利亞,直到地極,作我的見證。」這裡耶穌的吩咐有三個重點,往往是我們基督徒在傳福音時沒有注意到的,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探究:

首先,是「作我的見證」原文是「將是我的證人」, ma,rtuj 。這個字在英文譯本皆譯為 "witness" ,就是「證人」的意思。這不是現在教會很流行的,讓有屬靈經驗的弟兄姊妹上台分享見證;而是一種「作證」概念。基督徒要成為耶穌基督的「證人」,至少要具備兩個條件。一是必須親身經歷耶穌基督的救恩和大能;二是,這個證人的人格品德是能被信任的!


第二點,就凸顯出基督徒在世界,必須要有好的行為和讓人折服欽羨的生活模式。而事實上,基督徒也正是藉著有見證的生活模式來宣講福音,不是只靠嘴巴來傳講福音。這樣的理解,會顛覆我們原本對「傳福音」的想法和實踐。


所謂「做見證」、「傳講福音」,是在已信的人面前宣講上帝的話、分享自己和主連結的生命經驗;而在尚未信主的人面前,以基督徒的生活模式、活出上帝國的樣式,去「見證」主耶穌基督與我們同在。這是以生活、行為來做一個好的「證人」。然而,成為主耶穌的證人,這是隱含有受苦、甚至危險意涵的。英文的martyrs(殉道者)就是從這個希臘字來的。


如果基督徒沒有好的生活見證,那他所傳講耶穌道理再怎麼精彩動人,都不會有任何說服力的。而當「傳福音」被理解成一種口頭上的「話術」,則未了想吸引人、讓人容易接受,「傳講福音」變成「宣講成功神學」會是很自然的趨勢。基督徒在世界上戮力活出上帝國價值的生活模式,這才是真正在傳福音。

第二,耶穌這段話是要門徒由近至遠向世界張顯這個福音。福音的彰顯要從自己的身邊或所處之地開始。因為傳福音本質來說並不是在「說福音」,而是在「實踐福音」。誤以為傳福音是以「口」傳福音的人,一定都會有共同的經驗,就是對家人「傳」福音是最困難的事!因為家人是最認識、最看清楚我們生命實況的人。就算我們已經受了完備的「傳福音課程」,說了一口好福音,只要我們的生命沒有改變,生活沒有呈現出基督徒應有的樣式,我們的家人是不可能因為聽我們「口傳」福音,就相信的!!

只有在我們身邊的人、熟識我們的人,才看得出來我們生命因為福音而有的改變。在陌生人面前表現出善的一面,並無法呈現出福音對我們生命的影響。基督徒是以自己的生命、生活模式在傳福音,不是靠一張嘴宣揚福音。


所以,傳福音由近而遠,讓我們基督徒清楚知道這是偽裝不了的。這是實實在在以生命來影響生命,以生活見證來傳講福音。


最後,是耶穌這段話一開始講的「但聖靈降臨在你們身上,你們就必得著能力」。

前面已經論述,我們都是耶穌基督在世上的見證人。我們必須是能被信任、甚至要做到無可指謫。但事實上,我們之中並無一人的生命狀況是毫無瑕疵、找不到任何缺點的。如此一來,我們誰有資格做耶穌基督的「證人」呢?其實,只要我們願意讓聖靈掌管我們的生命,我們的生命自然會慢慢轉化,越來越是基督喜悅的模式,雖然終究無法是完美的狀況,但至少是生命朝著這樣的方向實踐著。


很多人誤會這是在講聖靈降臨後,基督徒會說方言、行異能,或作什麼奇異超自然的事情。其實,聖靈降臨在我們基督徒的身上,不是要我們基督徒施展什麼奇能異事;而是要轉話我們的生命,加添我們的能力,在這世界上好好活出上帝國價值的生活,成為耶穌基督無愧的好證人。


如果我們基督徒要成為耶穌基督的「證人」,那就得在這個世上過著「無可指謫」、「行公義好憐憫」的生活。這得要有主與我們同行、靠著聖靈的能力啊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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